¶印花稅與娛樂稅核定公告案件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可查詢
為提供簡便查詢管道,印花稅及娛樂稅按申報資料核定稅額案件,每單月月底前辦理公告,納稅人可自行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稅務局網站查詢最新核定資料,歡迎民眾多加利用。
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,納稅人依印花稅法或代徵人依娛樂稅法規定申報案件,經查核結果,按申報資料核定者,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發核定稅額通知書,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。
印花稅申請開立繳款書及彙總申報案件、娛樂稅自動報繳案件,納稅人或代徵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(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)公告訊息/核定稅額公告項下,或稅務局網站(https://www.hcct.gov.tw)最新消息/稅務公告項下查詢及下載核定資料,查詢核定結果,快速又便利。
納稅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,可向稅務局申請查對更正;對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,應於公告翌日起算30日內,提出復查申請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wWbOwBb
¶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
合法登記之工廠,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廠房,原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,於停工期間如未變更用途,依規定仍可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。
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: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,減半徵收房屋稅。」,所稱自有廠房,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妥工廠登記,供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、倉庫、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,而廠房於停工期間,廠內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,如未變更用途,仍可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。但廠房如空置不為使用,或變更供其他用途,或轉租其他公司使用,則不再適用減半課徵,稅務局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改採其他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jKVNe6K
¶農業用地變更使用,應自次年改課地價稅
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,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,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,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。而所稱實際變更使用,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,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;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,例如: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、建築房屋、工廠、汽車保養廠、教練場等,稽徵機關將查明實際動工年後,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改課地價稅。
新聞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announcement/news/r73znJv
¶行政法人使用公有房地 免稅
行政法人使用公有房地或自有無出租營業房地,自明年期起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;同時若書立應稅憑證,則可免納印花稅。
行政法人是指政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設立的公法人,例如國家住都中心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、國家太空中心等。
依房屋稅條例、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,公有房地供政府組織使用,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,至於行政法人是否適用?財政部在洽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後,認為行政法人也可視為廣義政府組織的一環,因此可比照政府組織辦理。
自明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、11月開徵的地價稅開始,行政法人可比照政府組織,使用公用土地,或使用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者,都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。
印花稅方面,行政法人書立應負納稅義務的各種憑證,包含銀錢收據、買賣動產契據等,也可免納印花稅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366442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¶租地蓋房無償移轉 要開發票
企業承租土地、自費蓋房,在租約期滿後房屋無償移轉給地主(同樣是公司),類似這樣的租賃模式,雙方營業人都應在房屋過戶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、報繳營業稅。
由於近年土地取得價格及營建成本飆漲,部分地主未選擇自行建屋出租,改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,以換取無償使用該土地或支付較低廉租金,並約定在租賃期滿後,房屋免費移轉給地主。
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,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,並在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,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,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出租人者,房屋應認承租土地的對價,承租人及出租人應在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時價,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。
營業稅的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,包括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。
營業人應自行檢視,若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,在未經檢舉調查前,應自動補報、補繳所漏稅款,加計利息,才能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373671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¶個人賣房具營業性 要課稅
個人賣房若符四條件,包含經常性買賣、有固定營業場所、具備營業牌號、僱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事宜,視為以銷售不動產為業,須辦理營業稅籍、報繳營業稅。
其中所指的固定營業場所,除有形營業場所外,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;而具備營業牌號,無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,都符合這項要件。
若個人銷售的房屋,屬於取得後超過六年才銷售,或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,不在此限。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8371369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